每年4月,正是各企業前往高校招聘應屆畢業生的高峰期。本月,也恰逢職業病防治周,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知識,幫助用人單位了解自身職責,幫助勞動者獲悉自身權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職業危害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清,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須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嗎?對檢查異常者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作業。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應做好哪些職業病防治工作?
(1)若有新、改、擴建項目,技術革新或技術改造項目,應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相關工作,從源頭上預防職業病。
(2)提倡技術革新、改進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或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減少工人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
(3)采取通風、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
(4)對生產設施、設備加強檢修維護,杜絕毒物的跑、冒、滴、漏;還應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防護效果。
(5)按照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要求,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設置公告欄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等工作。
(6)制訂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相關人員嚴格遵守,預防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發生。
(7)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應進行處理;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按規定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改進。
(9)加強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培訓,提高用人單位領導及員工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及意識。
(10)做好個人防護,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等個體防護用品,并督促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按規范佩戴使用。
文章來源:浦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