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生態環境局發布了《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深圳市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管理辦法》(深人環規〔2014〕3號)同時廢止。 《辦法》共四章三十二條,包含總則、評價程序、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范圍 《辦法》第五條條規定了參評企業的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及無需取得排污許可證但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排污單位自愿向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參加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
(二)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內容 1、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指引》(以下簡稱《評價指標》)。 2、《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參評企業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扣分指標包含環境行政執法、突發環境事件、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污染源在線監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環境風險管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環境保護稅、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和固體廢物申報等10個指標。對參評企業自愿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加分指標包含主動減排、自愿清潔生產、構建綠色供應鏈等9個指標。參評企業在評價期限內出現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涉及多個扣分指標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三)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程序《辦法》第十二到二十一條規定了評價的程序:
(五)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1、《辦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如監管頻次、環保專項資金獎勵、榮譽稱號等方面實施激勵性或懲戒性措施。 2、《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參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有關人員采取一種或多種的聯合獎懲措施。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印發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企業要注意以下14種情形。在上一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將被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1、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4、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6、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8、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9、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10、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1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12、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14、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