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修訂進口及本土產消費品的合格證書規定,有關人士可于7月29日前就議案提出問題或意見。
《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兒童產品生產商及自家品牌商須遵守兒童產品安全規例,根據第三方實驗室進行的檢測結果,發出證書表明產品合格。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并規定,受監管非兒童產品的生產商及自家品牌商須根據每種產品的檢測結果或合理的檢測程序,發出證書表明產品合格。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修訂規例,包括:
證書發出者:在美國境外制造,并非直接交付美國消費者的制成品,進口商將繼續履行發出證書的責任。直接交付美國消費者的產品,例如經網站購買的產品,外國生產商須負責發出證書(除非該產品是私家品牌產品)。
制成品證書:只有制成品才需要兒童產品證書或一般合格證書。制成品是指進口以供消費、倉儲或在市場分銷用的產品,包括這些產品的零件,這些零件經過包裝,銷售予消費者使用。
至于用于制造或組裝產品的部件,除非是直接銷售予消費者,否則毋須附帶兒童產品證書或一般合格證書。
資料提供:合格證書須包含3項增補資料,即初次發證日期、證書涵蓋的產品范疇(例如以批次編號或序列號碼顯示)及適用的產品安全規例,并聲明證書涵蓋的產品符合適用規例。證書須列明涵蓋制成品還是部件。委員會考慮規定證書除須標明制造地點,亦須顯示制造商名稱,包括外國制造商名稱。
電子申報:在美國境外制造,進口供消費或倉儲用的受管制制成品,其進口商須在報關時,以電子方式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呈報產品的一般合格證書或兒童產品證書。委員會的目標是把證書內容上載至數據庫,方便查找。
美國境外制造,直接付運予美國消費者的制成??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呈報產品的一般合格證書或兒童產品證書;或在制成品在市場分銷當日或之前,把證書呈交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審查。
紀錄保存:所有一般合格證書,無論其相關產品安全標準有否要求保存紀錄,證書發出者均須保存該等證書及相關檢測紀錄至少5年。
轉自:香港貿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