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近日出臺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以規范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行為,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
根據要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申請綜合檢測機構需具備一些特定條件,如不少于40名在崗專職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現有價值不少于600萬元,在湖南省境內的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等。通過業務能力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
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環境監測活動有以下8種情況:1.超范圍開展環境監測業務;2.超有效期開展環境監測業務;3.私自轉包監測業務;4.監測過程中編造數據、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結果的客觀性,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5.監測活動違反國家環境監測管理規定或技術規范,經過通報后再次發現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6.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對外發布數據;7.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8.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在本省境內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認定資格,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將相應機構及負責人列入負面名單,并報國家環保部。被取消或終止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內進行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